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解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
作者: 来源: 添加日期:03-27
www.337.net,发布日期:2016-9-2
经2016年8月31日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16年9月2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执行日期:2016-9-2
一是将第七条第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1.专用车辆要求。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2.设备要求。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包含了原第七条第一项第一目专用车辆技术要求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31日经第1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是将第十条第项第2目中的“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将第十六条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修改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删除第三十九条。
部长 杨传堂
修改是由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包含了以上内容并且对相关规定作了调整。
2016年9月2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专用车辆要求。
(1)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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