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加蓬
发文单位:几内亚
发布日期:1984-5-26
发布日期:1981-7-22
执行日期:1984-5-26
执行日期:1981-7-22
生效日期:1900-1-1
生效日期:1900-1-1
颁布日期:19840526 实施日期:19840526 颁布单位:加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加蓬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和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旅游和新闻等方面的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颁布日期:19810722 实施日期:19810722 颁布单位:几内亚
第 一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 一 条
第 二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 二 条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第 三 条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 三 条
一、互派教师、研究人员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研究人员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第 四 条
五、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对方国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体育方面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缔约双方努力鼓励旅游,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 九 条
第 十 条
www.337.net,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另行商定两年度的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第 十 条
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费用问题将在对等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一 条
缔约双方将尽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所产生的一切争议。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 十 二 条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然后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对方。本协定有效期为四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修订或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人民革命共和国政府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利伯维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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